(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雷与商漫高速九标段、陈仕惠、林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商漫高速九标项目经理部,林树辉,陈仕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许雷,女,居民。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商漫高速九标项目经理部,现住商州区闫村乡安武村(下称商漫高速九标段)。负责人陈少惠,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林树辉,男。被告陈仕惠,男。本院在审理许雷与商漫高速九标段、陈仕惠、林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卢铁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