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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雷与商漫高速九标段、陈仕惠、林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商漫高速九标项目经理部,林树辉,陈仕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许雷,女,居民。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商漫高速九标项目经理部,现住商州区闫村乡安武村(下称商漫高速九标段)。负责人陈少惠,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林树辉,男。被告陈仕惠,男。本院在审理许雷与商漫高速九标段、陈仕惠、林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卢铁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