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09)兴执字第48号 韦国胜,蓝广慧: 你与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 (4)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 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20×××37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