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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又名张毛旦),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卡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