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08-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659号罪犯张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08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