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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丁跃锋与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跃锋,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303号原告:丁跃锋。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清。委托代理人:金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跃锋与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跃锋撤回对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