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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琼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琼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674号罪犯吴琼凯。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了(2008)余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琼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08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琼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琼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琼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琼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