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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07号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8061-7),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上孙村。法定代表人:夏同兴,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华良。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94199),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彤山村。法定代表人:陈荣兴,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