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吴民一初字第2659-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学良与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良,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一初字第2659-2号原告吴学良。被告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东南村。投资人庞建刚。被告蒋莹。被告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路。法定代表人钱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良诉被告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的纠纷涉及合同诈骗嫌疑,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调查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远志代理审判员 苗郑青代理审判员 麻 山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轶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