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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中申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中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22号原告: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01208-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街道通一村(后沈)。法定代表人:沈贤法,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强,系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中申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794514)。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环镇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戴炳荣,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中申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