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08-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乔鸿亮与王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鸿亮,王淑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乔鸿亮,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陕西鸿明防水技术开发(钢构)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淑霞,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电子城步行街禧来面馆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鸿亮与被告王淑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换香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