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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凤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凤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凤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凤军于2008年10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货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6608元和本案执行费3100元。逾期,被执行人周凤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凤军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凤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执行员 伍 岗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XX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