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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5号原告:刘××。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区××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原告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的采购订单又未就管辖地及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