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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人民路支行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人民路支行;牛某;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人民路支行。负责人吴某。被申请人牛某。被申请人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经秦都区公证处(2008)咸秦证经字第0002854号公证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8266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40元,执行通知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牛科伟(含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