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陈××、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陈××,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392-1号原告姚××。被告陈××。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陈××、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包××的财产,限额在16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包××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160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益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缪诗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