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商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浦江××××纺织有限公司与桐庐××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纺织有限公司,桐庐××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393-1号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号。法定代表人朱××。被告桐庐××针织厂,住所地:桐庐县××××村双湖。法定代表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桐庐××针织厂的财产,限额在17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桐庐××针织厂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17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益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缪诗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