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施××与陈××、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陈××,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施××。被告:陈××。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施××诉被告陈××、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陈××、蒋××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