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奉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制衣厂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叶××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制衣厂,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叶××,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号原告:奉化市××制衣厂,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中河××室。被告:叶××。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制衣厂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叶××、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制衣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36元,减半收取436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88元,由原告奉化市××制衣厂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