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文华与被告董培丽、第三人吴桂荣确认房产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华,董培丽,吴桂荣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薛文华,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董培丽,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渭河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第三人吴桂荣,女,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华与被告董培丽、第三人吴桂荣确认房产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文华于2008年12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文华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