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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纸××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纸××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79号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被告:上海××纸××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纸××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纸××司的银行存款12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上海××纸××司的银行存款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元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