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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鱼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林术山、刘召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术山,刘召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鱼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林术山,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召卿,男,41岁,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06)鱼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召卿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张黄镇政府有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召卿在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29453元(自2008年起直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峰祖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