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菏开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菏泽亮利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亮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商初字第214号原告菏泽亮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西段九洲商城东法定代表人刘秀梅,经理。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亮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亮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亮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菏泽亮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