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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喜娟与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娟,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647号原告苏喜娟,无业。委托代理人许爱斌,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建东街128号四层。法定代表人黄道瑞,董事长。委托代理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喜娟与被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喜娟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喜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喜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