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黄忠汉与胡江川、朱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汉,胡江川,朱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03号原告:黄忠汉。被告:胡江川。被告:朱菁。委托代理人:张峰。原告黄忠汉为与被告胡江川、朱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忠汉、被告胡江川、被告朱菁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忠汉诉称,2007年,依约借给胡江川人民币600000元。但胡江川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朱菁与胡江川虽于2008年离婚,但该借贷行为发生于胡江川、朱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朱菁也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决胡江川、朱菁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538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胡江川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延期归还;另曾支付过10000余元的利息。被告朱菁辩称,本人不清楚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如果借款关系真的存在,鉴于胡江川、朱菁已经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应由胡江川承担还款责任,另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未约定利息,利息不应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黄忠汉对其的诉讼请求。黄忠汉提交证据如下:1、2007年1月15日借条以及付款凭证、2月5日借条以及付款凭证、3月1日借条以及付款凭证。证明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发生300000元的借款关系。2、2007年7月25日电汇凭证以及借条、取款回单,2008年7月22日的借条。证明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又发生300000元的借款关系。胡江川未提交证据。朱菁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3月17日的离婚证书。证明胡江川、朱菁已离婚之事实。2、2008年3月17日离婚协议书。证明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其中本案的债务是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发生,应由胡江川负责归还。3、收入明细表和还款明细表。证明朱菁已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上述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胡江川、朱菁对黄忠汉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表示对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不清楚。黄忠汉对朱菁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胡江川对朱菁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有效。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月至3月期间,黄忠汉分三次借款给胡江川人民币300000元。同年7月25日,黄忠汉通过信用贷款借给胡江川人民币300000元。嗣后,胡江川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胡江川、朱菁于2002年3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黄忠汉依约将人民币600000元出借给胡江川,胡江川收到后也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胡江川未及时归还借款,现黄忠汉要求胡江川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支付利息53850元(自2007年3月2日至2008年11月1日止)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该借款关系发生于2007年,属胡江川、朱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菁虽然否认知道黄忠汉与胡江川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也承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并未各自独立,因此,黄忠汉要求朱菁共同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也应予支持。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率,但胡江川承认曾口头约定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此,朱菁以利息没有约定为由,要求驳回黄忠汉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的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江川、朱菁归还黄忠汉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53850元,合计人民币65385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如果胡江川、朱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9元减半收取5169.5元,由胡江川、朱菁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