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罗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