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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罗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