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粮食收储公司与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49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粮食收储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粮食收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虽经多次督促其履行,被申请人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在金融机构帐户存款2083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