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39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王关锦,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马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