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8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毛××。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对被告张永夫、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