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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8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毛××。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对被告张永夫、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