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桥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振龙与被告沈东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龙,沈东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桥初字第02号原告王振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位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东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前恩。委托代理人沈小红。原告王振龙诉被告沈东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8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00元,退回原告300元。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