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菏开民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祝仰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祝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民初字第636-1号原告王春霞,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菁华小学教师,住菏泽开发区。被告祝仰新,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菏开民初字第6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祝仰新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R-×××××号货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