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菏开民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祝仰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祝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民初字第636-1号原告王春霞,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菁华小学教师,住菏泽开发区。被告祝仰新,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菏开民初字第6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祝仰新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R-×××××号货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