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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蔡起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蔡起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81号原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华。委托代理人:陈俊。被告: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起航。被告:蔡起航。原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强龙公司)、蔡起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萍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龙公司、蔡起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1月,原告与被告强龙公司签订多份电脑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强龙公司向原告购买电脑等事宜,并约定由被告蔡起航承担连带责任。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强龙公司至今尚欠货款135700元未付,被告蔡起航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强龙公司支付货款135700元;2、被告强龙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资金占用金542.80元(自2008年11月22日起按0.5‰/日计算至2008年11月30日)、货款滞纳金13570元;3、被告蔡起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强龙公司、蔡起航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购销合同6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强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企业询证函、欠条。证明被告强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5700元以及由被告蔡起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强龙公司、蔡起航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强龙公司、蔡起航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与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强龙公司分别签订六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强龙公司��原告购买电脑以及数量、单价、总价、发货时间等,并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则按逾期付款部分总额0.5‰/日支付违约金;若买方逾期付款引起诉讼,买方还需承担10%的货款滞纳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强龙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08年11月24日,被告强龙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强龙公司共欠原告电脑货款135700元,被告强龙公司保证归还,被告蔡起航个人承诺连带担保。被告蔡起航同时在该欠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原告因催讨货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强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强龙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对被告强龙公司确认的尚欠原告的货款135700元,被告强龙公司应予支付。被告强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合同��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以最后一次供货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始主张资金占用金以及主张货款的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蔡起航承诺为被告强龙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强龙公司、蔡起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货款13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资金占用金542.80元、货款滞纳金13570元,合计1411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蔡起航对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蔡起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杭州强龙科技有限公司、蔡起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