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8-1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