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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8-1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