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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刑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8-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苏蓟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嘉刑执字第417号罪犯苏蓟。2006年6月22日曾因赌博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18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00元、港币2000元、日元10000元的处罚。现在海盐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盐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蓟犯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嘉兴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苏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即减为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09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林审 判 员  胡永强代理审判员  沈宏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