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08-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边吴某与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吴某,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边吴某。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边某。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原告边吴某诉被告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边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母与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被告负责抚养,但原告实际上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2008年9月5日,原告母亲与被告经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约定原告由母亲吴某乙负责抚养,但未对抚养费负担达成一致。原告认为原告父母虽然离婚,但被告仍应承担抚养义务。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原告独立生活止;上述抚养费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母亲在1999年离婚时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成人,当时的抚养费由被告一个人承担。2008年9月5日被告与原告母亲达成变更抚养关系协议时,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成人,同样应理解为抚养费由原告母亲一人承担。原告系农村户籍,其要求按照浙江省城镇职工生活消费支出作为计算抚养费依据不妥。被告现已再婚,另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如果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应当考虑被告的上述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母亲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的事实;2、浙江省机动车查询详情一份,证明被告拥有私家车,有抚养子女的能力;3、户口本一本,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系城镇居民。被告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原系农村居民,仅是挂靠在城市居民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本院认为该证据虽为复印件,但被告在审理期间承认确有私家车一辆,故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系被告与吴某乙的婚生女。原告父母于××××年××月登记结婚,1999年4月13日因感情破裂经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成人。之后女儿大部分时间与吴某乙共同生活。2004年8月之后原告与其母亲吴某乙共同居住在湖州。今年8月,原告母亲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由吴某乙抚养成人,未约定原告的抚养费承担。今年10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已经再婚,再婚后育有两个子女。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本案原告母亲与被告已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达成变更原告抚养关系的调解协议,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调解书中未约定原告的抚养费承担数额,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生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本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结合原、被告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被告辩称调解书中约定原告由吴某乙抚养成人应理解为抚养费由吴某乙一人负担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应当按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边某自2008年12月起每月负担边吴某生活费500元及边吴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边吴某独立生活止。二、驳回边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边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建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