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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4号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管镇。法定代表人姚××。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