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宁围××村。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公寓××楼××室,法定代表人罗××。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桥镇。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435元,由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