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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宁围××村。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公寓××楼××室,法定代表人罗××。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桥镇。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435元,由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