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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西京诉被告蒋继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京,蒋继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马西京,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继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京诉被告蒋继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京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