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西京诉被告蒋继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京,蒋继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马西京,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继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京诉被告蒋继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京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