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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邱××,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魏××。委托代理人:卜××。被告: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滕 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