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邱××,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魏××。委托代理人:卜××。被告: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滕 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