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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徐建新。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惠华。委托代理人张绍忠。上诉人倪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某于2008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某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倪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