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徐建新。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惠华。委托代理人张绍忠。上诉人倪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某于2008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某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倪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