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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柴国印与XX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国印,XX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柴国印,42122197203079173,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柴老庄90号。被告XX初,××0521196502090054,住德清县武康镇花石开村小岭头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国印与被告XX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初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XX初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