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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飞翔与张登蓉、张先林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翔,张登蓉,张先林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陈飞翔。被告张登蓉。被告张先林。原告陈飞翔与被告张登蓉、张先林遗赠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1月19日受理后,原告陈飞翔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翔撤诉。案件受理1025元,由原告陈飞翔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