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凡印刷厂与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凡印刷厂,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桐乡××××凡印刷厂。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硖××口。被告: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路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凡印刷厂诉被告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