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贤灯与蔡利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贤灯,蔡利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6号原告:吕贤灯,潘郎镇前瓦屿村。委托代理人:陈徐红。被告:蔡利福,潘郎镇前瓦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贤灯与被告蔡利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贤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贤灯负担。审 判 员 戴晶淼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