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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第二名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相城区××塘镇××号。法定代表人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方丁路。法定代表人钱××。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8)湖浔民二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镇卫生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2008)湖浔民二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肖 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