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与赵××、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赵××,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0号原告曾××。被告赵××。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赵××、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权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