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因与被上诉人李甲、原审被告李乙民间借、李甲与王××、李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原审被告李乙。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甲、原审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泗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2008)长泗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肖 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