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黄×。被告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卫×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7幢2单元102室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码: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卫×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7幢2单元102室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码: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2966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