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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黄×。被告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卫×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7幢2单元102室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码: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卫×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7幢2单元102室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码: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2966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