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连××司与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司,湖州××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8号原告:大连××司,××号。法定代表人:川岛××。委托代理人:于×。委托代理人:武××。被告: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司与被告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司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元,由原告大连××司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