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连××司与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司,湖州××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8号原告:大连××司,××号。法定代表人:川岛××。委托代理人:于×。委托代理人:武××。被告: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司与被告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司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元,由原告大连××司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