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法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安法商初字第34-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王××价值1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王××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张×��王××价值15.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价值15.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