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於传兴与胡建祥、袁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传兴,胡建祥,袁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78号原告:於传兴。委托代理人:刘钢涛,男。被告:胡建祥。被告:袁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於传兴诉被告胡建祥、袁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传兴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建祥、袁小群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传兴撤回对被告胡建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