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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於传兴与胡建祥、袁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传兴,胡建祥,袁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78号原告:於传兴。委托代理人:刘钢涛,男。被告:胡建祥。被告:袁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於传兴诉被告胡建祥、袁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传兴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建祥、袁小群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传兴撤回对被告胡建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