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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锡××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得××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西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得××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无锡××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大道××区××号。法定代表人:吴××。被告:桐乡市××得××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西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得××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桐乡市××得××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桐乡市××得××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磊霆 微信公众号“”